大事件!国家食品安全新规接连落地!预制菜适逢其时或成“重点”!

在预制菜产业迎着2023年春风,持续高速发展的同时,国家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也迎来新阶段,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部署到农产品质量安全评议考核,在国家高度关注下,市场与监管体系都迎来更新,对2023年中国农产品、食品行业具有不容小觑的影响。

“青春期”的预制菜或成“重点”

近期大事件一览:

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新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6月1日起实施;紧接着,3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的通知;3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

3月21日,农业农村部2023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找准新时代新征程工作定位,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工作。

3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修订后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正式启用。

政策指导与国家机关监督对市场经济发展有很大的作用,预制菜作为涉及一二三产业的全产业链型产业,涉及农产品与食品安全,新一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与地方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将很快落地,继而影响各地农产品、食品市场规范化生产与销售。

对于正处于产业园规划建设、食品安全标准、政策市场扶持推动“青春期”的预制菜,将是食品安全、农产品安全、高质量生产基地考核的“重点”。另外,新政策规范的融入,对于各项标准处于地方阶段的预制菜来说,这将是一次促进国家级标准诞生的信号,首当其冲的便是各地预制菜相关标准含金量与适用性的考验,国家级标准将从哪里诞生,让我们拭目以待。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与农业农村部部署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全文如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这里不全文展示,但推荐各预制菜企业及时关注。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8月17日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称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受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每年6月30日前,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细则。

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并在评议考核信息系统中进行填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促。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确定抽查地区,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实地督促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抽检监测等,综合相关情况形成地方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自查。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基础工作、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并在评议考核信息系统中进行填报。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五)年终评审。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地方自评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并在评议考核信息系统中进行评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六)综合评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汇总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的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七)结果通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抄送相关成员单位。

第八条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10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10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或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第九条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条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根据职责,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有关整改措施与时限。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省份加强指导。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及时对地方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有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3名情形的,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有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考核内容要点

农业农村部部署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全文

3月21日,2023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马有祥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找准新时代新征程工作定位,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工作。

会议指出,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上下齐心,克服疫情困难,圆满完成冬奥会、二十大等重大活动期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任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顺利颁布实施,全国农产品监测合格率达到97.6%,新认证绿色有机农产品1万个,绿色优质农产品总量达到2亿吨,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持续向好,为经济社会大局作出了应有贡献。近10年来,在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等重要论述指引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为今后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会议强调,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使命责任,从历史维度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艰巨复杂,从主观角度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差距不足,树牢政治意识,坚定不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持人民至上和系统观念,从生产、技术、监管、追溯、宣传等方面协同发力、产管并重,不断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2023年要抓好三个方面重点工作。一是聚焦重点品种,坚持从严监管、精准发力、较真碰硬,集中整治农兽药残留突出问题。二是顺应消费升级需求,培育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搭建消费促进平台,完善认证和标志使用管理措施,大力推进农产品“三品一标”高质量发展。三是落实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加强对农户等各类主体监管,推动乡镇落实监管责任,加快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云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刘非出席会议并致辞。7个省份农业农村部门和2个县在会上作典型交流发言。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和农业农村部有关司局,以及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来源:中农研预制菜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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