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发布《特色农产品价格指数编制与发布规范(征求意见稿)》

农业农村部官网消息,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牵头研制的农业行业标准《特色农产品价格指数编制与发布规范(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规范》),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管理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指出,目前的特色农产品价格指数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价格指数编制科学性差、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等诸多问题,难以确保指数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难以真正发挥价格指数对特色产业的信息引导作用,也不利于各级政府部门准确把握和调控产业发展。

根据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发布的《规范》编制说明,特色农产品价格指数标准的研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特色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并且有利于价格指数信息资源利用,为政府部门提供数据支撑与决策支持服务。此外,还有利于进一步开发农产品保险和期货衍生品等金融产品,充分挖掘特色农业产业数字经济价值。

《特色农产品价格指数编制与发布规范(征求意见稿)》(节选)

5 数据采集与处理

5.1 代表样本

5.1.1 代表样本应明确特色农产品的具体品类和等级规格。

5.1.2 选取特色农产品中生产或市场规模较大的品种类别,确定为代表样本具体品类。

5.1.3 按照交易量大、交易连续性好、代表性强的原则,进一步确定各品类的等级或规格。

5.2 采集点

5.2.1 选取田头市场、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电商市场、出口市场、期货市场等其中一个交易环节的销售主体作为数据采集点。

5.2.2 应根据代表样本市场分布,按照交易规模具有代表性要求确定采集点数量。

5.3 采集数据

5.3.1 应根据代表样本的上市周期和价格波动特征确定采集点的数据采集频率,选择按日、周、旬、半月、月等采集。

5.3.2 应采集代表样本的交易时间、成交价格、交易量等指标数据,采集数据质量应符合GB/T 35873 的相关规定。

5.3.3 在市场交易活跃度低或无实际成交情况下,使用合理的询价、报价、协商价等数据替代交易价格数据。

5.4 数据处理

5.4.1 当难以获取交易量数据时,应采用产量或产值作为替代指标,或使用专家调查法获取替代数据。

5.4.2 当采集点价格数据出现缺失或失真时,应采用修正法、插补法或剔除法等处理,方法应符合GB/T 4883的相关规定。

5.4.3 如实记录数据处理的理由、过程和结果,以备查询。

6 指数计算

6.1 计算方法

6.1.1 特色农产品价格指数计算方法

6.1.1.1特色农产品价格指数由一个或多个代表样本价格指数合成计算。

6.1.1.2当特色农产品仅有一个代表样本时,特色农产品价格指数即为单个代表样本价格指数。

6.1.1.3当特色农产品包含多个代表样本时,特色农产品价格指数应采用多个相对数形式的代表样本价格指数加权平均计算。

6.1.2 代表样本价格指数计算方法

6.1.2.1 单个代表样本价格指数分为相对数和绝对平均价格两种形式。

6.1.2.2 相对数形式的代表样本价格指数应采用各采集点报告期与基期价格之比的加权平均计算。

6.1.2.3 绝对平均价格形式的代表样本价格指数应采用该代表样本某一时期各采集点的加权平均价格。

6.2 权重设置

6.2.1 包含多个代表样本的特色农产品价格指数计算中的权重,为单个代表样本某一时期的交易量或交易额占全部代表样本同一时期交易总量或交易总额的比重。

6.2.2 单个代表样本价格指数计算中的权重,为各采集点某一时期交易量或交易额占全部采集点同一时期交易总量或交易总额的比重。

6.3 基期选择

特色农产品价格指数应选择价格波动较为平缓的时期或具有特定经济意义的时点作为基期。

7 指数调整

7.1 价格指数调整包括对采集点、代表样本和权重的调整。

7.2 采集点和代表样本不应频繁更改,但出现采集点或代表样本长期无交易信息、市场份额有较大变化时,应适时调整。

7.3 当采集点或代表样本变更时,应同步调整价格指数权重。

8 指数发布

8.1 发布内容

8.1.1 必选要素

8.1.1.1 指数名称:应包含特色农产品的名称、区域和交易环节等信息。

8.1.1.2 编制与发布主体:编制与发布价格指数的机构。

8.1.1.3 指数编制说明:包含编制与发布单位、目的意义、代表样本、采集点、权重设置及指数调整等信息。

8.1.1.4 指数数值:包含价格指数最新值和历史值。

8.1.2 可选要素

8.1.2.1 解读报告:包含价格指数走势描述、原因分析等。

8.1.2.2 指数评估:包含对某一时期采集数据的质量、价格指数数值的准确性评价。

8.2 发布频率

根据特色农产品价格指数编制与发布目标和数据采集频率确定发布频率,按日、周、旬、月、季、年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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