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根据《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规划纲要》的要求,为推进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规范化管理,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研究制定了《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2020年7月15日
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下简称“中国特优区”)管理,做大做强特色农业产业,塑强中国农业品牌,提升农业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规划纲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比较优势明显,特色主导产业资源禀赋好、种养规模适度、市场化程度高,安全、绿色、品牌产品比例高;
——产业融合发展,特色主导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集群式发展,全产业链开发水平较高;
——利益链条完整,企业、协会、农民合作社、农户形成紧密利益联结关系,合理分享产业发展收益;
——运行机制完善,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主体多元、协会服务、农民参与的齐抓共建、协同推进的发展格局。
第三条 中国特优区所在地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可将当地农业特色产业纳入本地经济建设重点,制定相应扶持政策。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牵头负责做好规划建设。
第四条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协会等主体积极参与,承担相关工作,推进特色产业高效发展,构建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认定的中国特优区,各省级特优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原则上以县(市、区,林区,垦区)为单位申报。区域内特色主导品种相同、获得同一地理标志认证(登记)的地级市可单独申报,地级市区域内的部分县(场)也可联合申报。对“三区三州”地区认定标准适当放宽。
第八条 凡申报中国特优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竞争力突出。
产业资源特色鲜明、品质优势明显、生产历史悠久,产品市场认可度高,特色主导产品在全国具有较强代表性和竞争力,产量或产值在全国同级地区位居前列,具备发展“中国第一,世界有名”的基础条件。
(二)市场建设有力。
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协调推进,特色主导产品市场供销稳定,市场主体创新能力强,管理机制健全,拥有较高影响力的农(林)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三)推进措施务实。
地方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特色产业发展,在产业扶持政策、土地保障、金融支持、人才引进、价格机制和品牌创设等方面措施有力,取得较好成效。
(四)示范作用明显。
在特色产业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仓储物流基地、科技支撑体系、品牌与营销体系、质量控制体系等方面示范作用明显,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
特色农产品种养要符合农业、森林、草原、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要求。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中国特优区认定专家委员会,依据标准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中国特优区认定建议名单。经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同意后,公示中国特优区认定建议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发文认定。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由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牵头负责中国特优区评价认定、组织管理及监测评估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中国特优区认定专家委员会对中国特优区的创建、申报、认定、监测、评估等开展技术支撑和咨询论证。
第四章 监测和评估
第十五条 建立中国特优区动态监测制度。中国特优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林草等相关部门,按照监测指标体系,采集、整理、报送有关数据,每年将中国特优区总结报告和监测数据于11月底前报送省级农业农村和林草部门。省级农业农村、林草部门于12月中旬前将审核后的总结报告及监测数据分别报送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中国特优区报送的数据和材料进行分析,发布发展报告。
第十七条 对特色主导产业非农化严重,特色品牌使用特别混乱,发生严重侵犯农民利益、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安全事件等情形的中国特优区,经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研究,撤销已经认定的“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称号,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特优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省级特优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