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就L-硒-甲基硒代半胱氨酸等13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16日。其中包括L-半胱氨酸、L-组氨酸、L-苯丙氨酸、L-苏氨酸等11种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用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婴儿配方食品等食品中使用量参照相关国标执行。富马酸、乙酸钠作为酸度调节剂扩大使用范围至腌腊肉制品类(如咸肉、腊肉、板鸭、中式火腿、腊肠),冷冻挂浆制品,经烹调或油炸的水产品等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拟征求意见的食品添加剂及相关背景材料
一、 L-硒-甲基硒代半胱氨酸
(一)背景资料。L-硒-甲基硒代半胱氨酸作为营养强化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允许用于调制乳粉(儿童用乳粉除外)和调制乳粉(仅限儿童用乳粉)、大米及其制品、小麦粉及其制品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的 L-硒-甲基硒代半胱氨酸为新的生产工艺,其使用范围和用量与 GB 14880 中已批准硒的规定一致。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用于调制乳粉(儿童用乳粉除外)和调制乳粉(仅限儿童用乳粉)(食品类别 01.03.02)、大米及其制品(食品类别 06.02)、小麦粉及其制品(食品类别 06.03)、杂粮粉及其制品(食品类别 06.04)、面包(食品类别 07.01)、饼干(食品类别07.03)、含乳饮料(食品类别 14.03.01),强化食品中硒的含量。其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 L-半胱氨酸
(一)背景资料。L-半胱氨酸申请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本次申请用于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13.01.01)、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仅限较大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 13.01.02)、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 13.01.03)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3.01 中涉及品种除外)(食品类别 13.03)。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欧盟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允许其用于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等食品类别。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用于上述食品类别,强化食品中半胱氨酸的含量。其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 L-半胱氨酸盐酸盐一水物
(一)背景资料。L-半胱氨酸盐酸盐一水物申请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本次申请用于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 13.01.01)、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仅限较大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 13.01.02)、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 13.01.03)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3.01 中涉及品种除外)(食品类别 13.03)。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允许其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等食品类别。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用于上述食品类别,强化食品中半胱氨酸的含量。其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要求执行。
四、 L-半胱氨酸盐酸盐
(一)背景资料。L-半胱氨酸盐酸盐申请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本次申请用于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13.01.01)、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仅限较大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 13.01.02)、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 13.01.03)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3.01 中涉及品种除外)(食品类别 13.03)。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欧盟委员会、日本厚生劳动省等允许其用于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等食品类别。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用于上述食品类别,强化食品中半胱氨酸的含量。其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要求执行。
五、 L-胱氨酸
(一)背景资料。L-胱氨酸申请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本次申请用于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 13.01.01)、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仅限较大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 13.01.02)、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13.01.03)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3.01 中涉及品种除外)(食品类别 13.03)。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欧盟委员会、日本厚生劳动省、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允许其用于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等食品类别。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用于上述食品类别,强化食品中半胱氨酸的含量。其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要求执行。
六、 L-组氨酸
(一)背景资料。L-组氨酸申请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本次申请用于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 13.01.01)、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仅限较大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 13.01.02)、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13.01.03)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3.01 中涉及品种除外)(食品类别 13.03)。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欧盟委员会、日本厚生劳动省、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允许其用于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等食品类别。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用于上述食品类别,强化食品中组氨酸的含量。其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要求执行。
七、 L-盐酸组氨酸一水物
(一)背景资料。L-盐酸组氨酸一水物申请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本次申请用于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 13.01.01)、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仅限较大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 13.01.02)、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 13.01.03)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3.01中涉及品种除外)(食品类别 13.03)。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欧盟委员会、日本厚生劳动省等允许其用于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等食品类别。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用于上述食品类别,强化食品中组氨酸的含量。其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要求执行。
八、 L-盐酸赖氨酸
(一)背景资料。L-盐酸赖氨酸申请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本次申请用于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13.01.01)、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仅限较大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 13.01.02)、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 13.01.03)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3.01 中涉及品种除外)(食品类别 13.03)。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欧盟委员会、日本厚生劳动省等允许其用于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等食品类别。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用于上述食品类别,强化食品中赖氨酸的含量。其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要求执行。
九、 L-赖氨酸醋酸盐
(一)背景资料。L-赖氨酸醋酸盐申请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本次申请用于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13.01.01)、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仅限较大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 13.01.02)、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 13.01.03)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3.01 中涉及品种除外)(食品类别 13.03)。欧盟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允许其用于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等食品类别。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用于上述食品类别,强化食品中赖氨酸的含量。其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要求执行。
十、 L-苯丙氨酸
(一)背景资料。L-苯丙氨酸申请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本次申请用于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13.01.01)、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仅限较大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 13.01.02)、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 13.01.03)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3.01 中涉及品种除外)(食品类别 13.03)。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欧盟委员会、日本厚生劳动省、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允许其用于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等食品类别。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用于上述食品类别,强化食品中苯丙氨酸的含量。其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要求执行。
十一、 L-苏氨酸
(一)背景资料。L-苏氨酸申请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本次申请用于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 13.01.01)、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仅限较大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 13.01.02)、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食品类别13.01.03)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3.01 中涉及品种除外)(食品类别 13.03)。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欧盟委员会、日本厚生劳动省、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允许其用于婴儿和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等食品类别。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用于上述食品类别,强化食品中苏氨酸的含量。其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要求执行。
十二、富马酸
(一)背景资料。富马酸作为酸度调节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允许用于胶基糖果、面包、糕点、果蔬汁(浆)类饮料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用于腌腊肉制品类(如咸肉、腊肉、板鸭、中式火腿、腊肠)(食品类别 08.02.02),熏、烧、烤肉类(食品类别 08.03.02),油炸肉类(食品类别08.03.03),肉灌肠类(食品类别 08.03.05),冷冻挂浆制品(食品类别 09.02.02),经烹调或油炸的水产品(食品类别09.04.02),熏、烤水产品(食品类别 09.04.03)。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日本厚生劳动省、加拿大卫生部等允许其作为酸度调节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不需要限定。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酸度调节剂用于上述食品类别,调节食品的酸碱度。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富马酸》(GB 25546)。
十三、乙酸钠(又名醋酸钠)
(一)背景资料。乙酸钠作为酸度调节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允许用于复合调味料和膨化食品的食品类别,本次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用于腌腊肉制品类(如咸肉、腊肉、板鸭、中式火腿、腊肠)(食品类别 08.02.02),熏、烧、烤肉类(食品类别 08.03.02),油炸肉类(食品类别 08.03.03),肉灌肠类(食品类别 08.03.05),冷冻挂浆制品(食品类别 09.02.02),经烹调或油炸的水产品(食品类别 09.04.02),熏、烤水产品(食品类别 09.04.03)。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日本厚生劳动省、加拿大卫生部等允许其作为酸度调节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不需要限定。
(二)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酸度调节剂用于上述食品类别,调节食品的酸碱度。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酸钠》(GB 30603)。
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